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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4
四、(指定或移轉管轄之聲請人)
    聲請指定或移轉管轄,須當事人始得為之。原告訴人、告發人雖無聲
    請權,可請求檢察官聲請。(刑訴法一一)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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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指定或移轉管轄之聲請人)
    聲請指定或移轉管轄,須當事人始得為之。原告訴人、告發人雖無聲
    請權,可請求檢察官聲請。 (刑訴法一一)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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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聲請指定或移轉管轄,須當事人始得為之。原告訴人、告發人雖無聲
    請權,可請求檢察官聲請。 (刑訴法一一)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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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聲請指定或移轉管轄,須當事人始得為之。原告訴人、告發人雖無聲
   請權,可請求檢察官聲請。 (刑訴法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