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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7
三十七、(到庭陳述聲請羈押意見應注意事項)
        檢察官於法院審查羈押之聲請時,如到庭陳述意見,應注意其審
        查目的僅在判斷檢察官提出之羈押或延長羈押聲請是否符合法定
        要件,並非認定被告是否成立犯罪,必要時宜提醒法院無須進行
        辯論程序,並注意偵查不公開原則,避免揭露無關之偵查資料。
        且關於聲請羈押之理由,以釋明為已足。(刑訴法一五九第二項
        )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37
三十七   (到庭陳述聲請羈押意見應注意事項)
        檢察官於法院審查羈押之聲請時,如到庭陳述意見,應注意其審
        查目的僅在判斷檢察官提出之羈押或延長羈押聲請是否符合法定
        要件,並非認定被告是否成立犯罪,必要時宜提醒法院無須進行
        辯論程序,並注意偵查不公開原則,避免揭露無關之偵查資料。
        且關於聲請羈押之理由,以釋明為已足。 (刑訴法一五九第二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