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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6
三十六、對於被告聲請羈押,務須慎重將事,非確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形,不得濫行聲請
        羈押。有無上述情形,自應先行訊問,經訊問後,縱有本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如無羈
        押之必要亦得不聲請羈押,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至本法第
        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所謂犯罪嫌疑重大
        或嫌疑重大者,係指其所犯之罪確有重大嫌疑而言,與案情重大
        不同,檢察官應依個案之證據審慎認定。
        聲請羈押之卷證,如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
        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檢察官
        於羈押審查程序應到庭說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
        護人獲知之範圍。
        對於重大刑事案件、社會矚目案件,檢察官依卷證資料認有聲請
        羈押被告必要,而聲請羈押時,宜主動到庭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
        或以其他適當之方法提出必要之說明,及相關之證據,以期毋枉
        毋縱。(刑訴法九三、一○一、一○一之一)
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36
三十六、對於被告聲請羈押,務須慎重將事,非確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形,不得濫行聲請
        羈押。有無上述情形,自應先行訊問,經訊問後,縱有本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如無羈
        押之必要亦得不聲請羈押,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至本法第
        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所謂犯罪嫌疑重大
        或嫌疑重大者,係指其所犯之罪確有重大嫌疑而言,與案情重大
        不同,檢察官應依個案之證據審慎認定。
        聲請羈押之卷證,如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
        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檢察官
        於羈押審查程序應到庭說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
        護人獲知之範圍。
        對於重大刑事案件、社會矚目案件,檢察官依卷證資料認有聲請
        羈押被告必要,而聲請羈押時,宜主動到庭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
        或以其他適當之方法提出必要之說明,及相關之證據,以期毋枉
        毋縱。(刑訴法九三、一○一、一○一之一)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36
三十六   (審慎聲請羈押)
        對於被告聲請羈押,務須慎重將事,非確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形,不得濫行聲請
        羈押。有無上述情形,自應先行訊問,經訊問後,縱有本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如無羈
        押之必要亦得不聲請羈押,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至本法第
        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所謂犯罪嫌疑重大
        或嫌疑重大者,係指其所犯之罪確有重大嫌疑而言,與案情重大
        不同,檢察官應依個案之證據審慎認定。
        對於重大刑事案件、社會矚目案件,檢察官依卷證資料認有聲請
        羈押被告必要,而聲請羈押時,宜主動到庭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
        或以其他適當之方法提出必要之說明,及相關之證據,以期毋枉
        毋縱。
         (刑訴法九三、一○一、一○一之一)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36
三十六  對於被告聲請羈押,務須慎重將事,非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形,不得濫
        行聲請羈押。有無上述情形,自應先行訊問,經訊問後,縱有同
        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亦得不聲請羈押,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至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前文所謂之犯罪嫌疑重大或嫌疑
        重大者,係指其所犯之罪確有重大嫌疑而言,與案情重大不同,
        檢察官應依個案之證據審慎認定。( 刑訴法九三、一○一、一○
        一之一 )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36
三十六  對於被告聲請羈押,務須慎重將事,非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形,不得濫
        行聲請羈押。有無上述情形,自應先行訊問,經訊問後,縱有同
        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亦得不聲請羈押,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至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前文所謂之犯罪嫌疑重大或嫌疑
        重大者,係指其所犯之罪確有重大嫌疑而言,與案情重大不同,
        檢察官應依個案之證據審慎認定。 (刑訴法九三、一○一、一○
        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