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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1
三十一、(訊、詢問筆錄內容之確認)
        訊問或詢問完畢後令被告閱覽筆錄時,應許在場之辯護人協助閱
    覽。但應於筆錄上簽名。
    辯護人請求將筆錄內容增、刪、變更者,應使被告明瞭增、刪、
    變更之內容後,將辯護人之陳述附記於筆錄。(刑訴法四一、二
    四五)
民國 97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31
三十一、(訊、詢問筆錄內容之確認)
        訊問或詢問完畢後令被告閱覽筆錄時,應許在場之辯護人協助閱
    覽。但應於筆錄上簽名。
    辯護人請求將筆錄內容增、刪、變更者,應使被告明瞭增、刪、
    變更之內容後,將辯護人之陳述附記於筆錄。(刑訴法四一、二
    四五)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31
三十一   (訊、詢問筆錄內容之確認)
        訊問或詢問完畢後令被告閱覽筆錄時,如因被告不識字、眼盲、
        智障或其他原因無法閱覽或明瞭筆錄內容時,應許在場之辯護人
        協助閱覽。辯護人請求將筆錄內容增、刪、變更者,應使被告明
        瞭增、刪、變更之內容後,將辯護人之陳述附記於筆錄。 (刑訴
        法四一、二四五)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31
三十一  檢察官於訊問完畢後令被告閱覽筆錄時,如因被告不識字、眼盲
        、智障或其他原因無法閱覽或明瞭筆錄內容時,應許在場之辯護
        人協助閱覽。辯護人請求將筆錄內容增、刪、變更者,應使被告
        明瞭增、刪、變更之內容後,將辯護人之陳述附記於筆錄。 (刑
        訴法四一、二四五)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31
三十一  檢察官於訊問完畢後令被告閱覽筆錄時,如因被告不識字、眼盲
        、智障或其他原因無法閱覽或明瞭筆錄內容時,應許在場之辯護
        人協助閱覽。辯護人請求將筆錄內容增、刪、變更者,應使被告
        明瞭增、刪、變更之內容後,將辯護人之陳述附記於筆錄。 (刑
        訴法四一、二四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