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辯護人接見、通信之限制) 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四條但書規定,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務 須審慎認定,並應將其限制或禁止所依據之事實及限制之方法及 範圍記明於卷內並通知辯護人。(刑訴法三四)
二十七 (辯護人接見、通信及在場權之限制) 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四條但書規定,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及依 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限制或禁止辯護人在場, 務須審慎認定,並應將其限制或禁止所依據之事實及限制之方法 及範圍記明於卷內並通知辯護人。 (刑訴法三四、二四五)
二十七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但書之規定,限制辯護人接見、 通信及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限制或禁止辯護 人在場,務須審慎認定,並應將其禁止或限制所依據之事實及限 制之方法及範圍記明於卷內並通知辯護人。 (刑訴法三四、二四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