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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25
二十五、(對辯護人調查證據或證據意見之尊重與徵詢)
        檢察官對辯護人所提關於調查證據以供偵查案件參考之聲請,應
        予重視。如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必要時,亦應主動提示證物,徵詢
        在場辯護人意見。(刑訴法二四五)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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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對辯護人調查證據或證據意見之尊重與徵詢)
        檢察官對辯護人所提關於調查證據以供偵查案件參考之聲請,應
        予重視。如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必要時,亦應主動提示證物,徵詢
        在場辯護人意見。 (刑訴法二四五)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25
二十五  檢察官對辯護人所提關於調查證據以供偵查案件參考之聲請,應
        予重視。如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必要時,亦應主動提示證物,徵詢
        在場辯護人意見。 (刑訴法二四五)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25
二十五  檢察官對辯護人所提關於調查證據以供偵查案件參考之聲請,應
        予重視。如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必要時,亦應主動提示證物,徵詢
        在場辯護人意見。 (刑訴法二四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