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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8
十八、(檢察官親自實施逕行拘提)
      檢察官依本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拘提犯罪嫌疑人時,應出
      示證件,並告知其本人及以電話或書面告知其指定之家屬,得選任
      辯護人到場,並將訊問之時間、處所一併告知,如辯護人不到場者
      ,仍應即時訊問。(刑訴法八八之一、二四五)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8
十八   (檢察官親自實施逕行拘提)
      檢察官依本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拘提犯罪嫌疑人時,應出
      示證件,並告知其本人及以電話或書面告知其指定之家屬,得選任
      辯護人到場,並將訊問之時間、處所一併告知,如辯護人不到場者
      ,仍應即時訊問。 (刑訴法八八之一、二四五)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18
十八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拘提犯罪嫌疑人時
      ,應出示證件,並告知其本人及以電話或書面告知其指定之家屬,
      得選任辯護人到場,並將訊問之時間、處所一併告知,如辯護人不
      到場者,仍應及時訊問。 (刑訴法八八之一、二四五)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18
十八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拘提犯罪嫌疑人時
      ,應出示證件,並告知其本人及以電話或書面告知其指定之家屬,
      得選任辯護人到場,並將訊問之時間、處所一併告知,如辯護人不
      到場者,仍應及時訊問。 (刑訴法八八之一、二四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