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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6
十六、(本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在執行或在押中脫逃者」之意義)
      本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在執行中脫逃者,係指經依
      刑事法律指揮在監獄、看守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或其他
      保安處分處所執行中脫逃者而言。所謂在押中脫逃者,係指經依刑
      事法律逮捕、拘提、羈押或收容中脫逃者而言。(刑訴法八八之一
      )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6
十六   (本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在執行或在押中脫逃者」之意義)
      本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在執行中脫逃者,係指經依
      刑事法律指揮在監獄、看守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或其他
      保安處分處所執行中脫逃者而言。所謂在押中脫逃者,係指經依刑
      事法律逮捕、拘提、羈押或收容中脫逃者而言。 (刑訴法八八之一
      )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16
十六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在執行中脫逃者,係
      指經依刑事法律指揮在監獄、少年輔育院或其他保安處分處所執行
      中脫逃者而言。所謂在押中脫逃者,係指經依刑事法律羈押或收容
      中脫逃者而言。 (刑訴法八八之一)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16
十六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謂在執行中脫逃者,係
      指經依刑事法律指揮在監獄、少年輔育院或其他保安處分處所執行
      中脫逃者而言。所謂在押中脫逃者,係指經依刑事法律羈押或收容
      中脫逃者而言。 (刑訴法八八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