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47
一百四十七、(協商判決、緩刑附條件之執行)
            緩刑附條件者,其條件之執行作業程序準用檢察機關辦理緩
            起訴處分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協商判決宣告本法第四百五
            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事項者,亦同。(刑法七
            四、七五之一、刑訴法四五五之二)
民國 95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147
一百四十七、(協商判決、緩刑附條件之執行)
            緩刑附條件者,其條件之執行作業程序準用檢察機關辦理緩
            起訴處分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協商判決宣告本法第四百五
            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事項者,亦同。(刑法七
            四、七五之一、刑訴法四五五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