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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45
一百四十五、(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經判決確定者,應即將被褫奪公權者之姓名、年
            籍等,函知受刑人、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銓敘部或服務之公職機關。(刑法三六)
民國 95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145
一百四十五、(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經判決確定者,應即將被褫奪公權者之姓名、年
            籍等,函知受刑人、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銓敘部或服務之公職機關。(刑法三六)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45
一百四十五   (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經判決確定者,應即將被褫奪公權者之姓名、年
            籍等,函知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銓敘部、
            該受刑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或服務之公職機關。 (刑
            法三六)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99
九十九  褫奪公權,經判決確定者,應即將被褫奪公權者之姓名、年籍等
        ,函知該受刑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 (刑法三六)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99
九十九  褫奪公權,經判決確定者,應即將被褫奪公權者之姓名、年籍等
        ,函知該受刑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 (刑法三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