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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43
一百四十三、(死刑執行之審核)
            諭知死刑之確定判決,經法務部核准執行之命令到達後,執
            行檢察官應即詳閱全卷,如發見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
            ,應於三日內報請法務部再加審核。(刑訴法四六一)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43
一百四十三   (死刑執行之審核)
            諭知死刑之確定判決,經法務部核准執行之命令到達後,執
            行檢察官應即詳閱全卷,如發見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
            ,應於三日內報請法務部再加審核。 (刑訴法四六一)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96
九十六  諭知死刑之確定判決,經法務部核准執行之命令到達後,執行檢
        察官應即詳閱全卷,如發見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三
        日內報請法務部再加審核。 (刑訴法四六一)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96
九十六  諭知死刑之確定判決,經法務部核准執行之命令到達後,執行檢
        察官應即詳閱全卷,如發見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三
        日內報請法務部再加審核。 (刑訴法四六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