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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38
一百三十八、(聲請進行協商應注意事項)
            案件有被害人者,檢察官於聲請法院同意進行協商前,應徵
            詢被害人之意見。
            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進行協商前,必要時,得先與被告或辯
            護人交換有關本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列事項之意
            見,且應先告知關於協商之條件,仍應以法院同意後進行協
            商程序所示之意見為據。
            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時,應先簽會原偵查檢察官
            、主任檢察官表示意見。但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檢察官為辦理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之事宜,得命檢察事
            務官為之。(刑訴法四五五之二)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修正
138
一百三十八、(聲請進行協商應注意事項)
            案件有被害人者,檢察官於聲請法院同意進行協商前,應徵
            詢被害人之意見。
            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進行協商前,必要時,得先與被告或辯
            護人交換有關本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列事項之意
            見,且應先告知關於協商之條件,仍應以法院同意後進行協
            商程序所示之意見為據。
            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時,應先簽會原偵查檢察官
            、主任檢察官表示意見。但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檢察官為辦理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之事宜,得命檢察事
            務官為之。(刑訴法四五五之二)
民國 97 年 06 月 04 日修正
138
一百三十八、(聲請進行協商應注意事項)
            案件有被害人者,檢察官於聲請法院同意進行協商前,應徵
            詢被害人之意見。
            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時,應先簽會原偵查檢察官
            、主任檢察官表示意見。但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檢察官為辦理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之事宜,得命檢察事
            務官為之。(刑訴法四五五之二)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38
一百三十八   (聲請進行協商應注意事項)
            案件有被害人者,檢察官於聲請法院同意進行協商前,應徵
            詢被害人之意見。 (刑訴法四五五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