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38一百三十八、(聲請進行協商應注意事項)
案件有被害人者,檢察官於聲請法院同意進行協商前,應徵
詢被害人之意見。
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進行協商前,必要時,得先與被告或辯
護人交換有關本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列事項之意
見,且應先告知關於協商之條件,仍應以法院同意後進行協
商程序所示之意見為據。
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時,應先簽會原偵查檢察官
、主任檢察官表示意見。但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檢察官為辦理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之事宜,得命檢察事
務官為之。(刑訴法四五五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