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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32
一百三十二、(協助自訴)
            檢察官有協助自訴之義務,對於法院通知審判期日之自訴案
            件,如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意見,或認為與社會或國家之法
            益有重大關係,務於審判期日出庭陳述意見,不得以法文係
            得出庭陳述意見即予忽略。又自訴案件,如具有法定原因,
            經法院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時,即應擔當。(法院組織法六
            ○、刑訴法三三○、三三二)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32
一百三十二   (協助自訴)
            檢察官有協助自訴之義務,對於法院通知審判期日之自訴案
            件,如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意見,或認為與社會或國家之法
            益有重大關係,務於審判期日出庭陳述意見,不得以法文係
            得出庭陳述意見即予忽略。又自訴案件,如具有法定原因,
            經法院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時,即應擔當。 (法院組織法六
            ○、刑訴法三三○、三三二)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90
九十  檢察官有協助自訴之義務,對於法院通知審判期日之自訴案件,如
      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意見,或認為與社會或國家之法益有重大關係
      ,務於審判期日出庭陳述意見,不得以法文係「得出庭陳述意見」
      即予忽略。又自訴案件,如具有法定原因,經法院通知檢察官擔當
      訴訟時,即應擔當。 (法院組織法六○、刑訴法三○三、三三一)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90
九十  檢察官有協助自訴之義務,對於法院通知審判期日之自訴案件,如
      有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意見,或認為與社會或國家之法益有重大關係
      ,務於審判期日出庭陳述意見,不得以法文係「得出庭陳述意見」
      即予忽略。又自訴案件,如具有法定原因,經法院通知檢察官擔當
      訴訟時,即應擔當。(法院組織法六○、刑訴法三○三、三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