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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31
一百三十一、(訴訟程序之監督)
            檢察官實行公訴時,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及
            訴訟指揮之處分,無論是積極之作為或消極之不作為,如認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怠於調查證據、維持訴訟秩序或有其他
            違法情事者,檢察官即得依本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三規定向
            法院聲明異議。(刑訴法二八八之三)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31
一百三十一   (訴訟程序之監督)
            檢察官實行公訴時,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及
            訴訟指揮之處分,無論是積極之作為或消極之不作為,如認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怠於調查證據、維持訴訟秩序或有其他
            違法情事者,檢察官即得依本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三規定向
            法院聲明異議。 (刑訴法二八八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