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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3
十三、(拘提之執行)
      拘提應用拘票者,應備拘票二聯,於執行拘提時,由執行拘提之檢
      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以一聯交被拘人或其家屬,並以
      書面通知被拘人指定之親友。如拘提之人犯,不能於二十四小時內
      到達指定之處所者,應不待其聲請,即解送較近之檢察署訊問其人
      有無錯誤。(刑訴法七七、七九、九一、九二)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3
十三   (拘提之執行)
      拘提應用拘票者,應備拘票二聯,於執行拘提時,由執行拘提之檢
      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以一聯交被拘人或其家屬,並以
      書面通知被拘人指定之親友。如拘提之人犯,不能於二十四小時內
      到達指定之處所者,應不待其聲請,即解送較近之檢察署訊問其人
      有無錯誤。 (刑訴法七七、七九、九一、九二)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13
十三  拘提應用拘票者,應備拘票二聯,於執行拘提時,由執行拘提司法
      警察人員以一聯交被拘人或其家屬,並以書面通知被拘人指定之親
      友。如拘提之人犯,不能於二十四小時內到達指定之處所者,應不
      待其聲請,即解送較近之法院檢察署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但刑事訴
      訟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情形,其被拘人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乃論或請求乃論之罪,其
      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報經檢察官准許免予解
      送。 (刑訴法七七、七九、九一、九二)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13
十三  拘提應用拘票者,應備拘票二聯,於執行拘提時,由執行拘提司法
      警察人員以一聯交被拘人或其家屬,並以書面通知被拘人指定之親
      友。如拘提之人犯,不能於二十四小時內到達指定之處所者,應不
      待其聲請,即解送較近之法院檢察署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但刑事訴
      訟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情形,其被拘人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乃論或請求乃論之罪,其
      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報經檢察官准許免予解
      送。 (刑訴法七七、七九、九一、九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