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拘提之執行) 拘提應用拘票者,應備拘票二聯,於執行拘提時,由執行拘提之檢 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以一聯交被拘人或其家屬,並以 書面通知被拘人指定之親友。如拘提之人犯,不能於二十四小時內 到達指定之處所者,應不待其聲請,即解送較近之檢察署訊問其人 有無錯誤。(刑訴法七七、七九、九一、九二)
十三 (拘提之執行) 拘提應用拘票者,應備拘票二聯,於執行拘提時,由執行拘提之檢 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以一聯交被拘人或其家屬,並以 書面通知被拘人指定之親友。如拘提之人犯,不能於二十四小時內 到達指定之處所者,應不待其聲請,即解送較近之檢察署訊問其人 有無錯誤。 (刑訴法七七、七九、九一、九二)
十三 拘提應用拘票者,應備拘票二聯,於執行拘提時,由執行拘提司法 警察人員以一聯交被拘人或其家屬,並以書面通知被拘人指定之親 友。如拘提之人犯,不能於二十四小時內到達指定之處所者,應不 待其聲請,即解送較近之法院檢察署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但刑事訴 訟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情形,其被拘人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乃論或請求乃論之罪,其 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報經檢察官准許免予解 送。 (刑訴法七七、七九、九一、九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