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二十、(刪除)
一百二十 (交付審判程序之準用) 檢察官對於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因視為已提起公訴,其 程序準用本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審判程序,應到庭實行公 訴。檢察官基於公益代表人之身分,對於該案件,自不得因前 經不起訴處分且駁回再議之聲請,而有懈怠,仍應與一般提起 公訴之案件為相同處理。 (刑訴法二五八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