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七、(續行偵查後之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接受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命令續行偵查之案件 ,如偵查結果仍予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應即製作處分書 依法送達,告訴人對之並得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再議。(司法院 院字第八十二號解釋參照)
一百十七 (續行偵查後之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接受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命令續行偵查之案件 ,如偵查結果仍予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應即製作處分書 依法送達,告訴人對之並得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再議。 (司法院 院字第八十二號解釋參照)
八十七 檢察官接受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命令續行偵查之案件,如偵查 結果仍予不起訴處分,應即製作處分書依法送達,告訴人對之並 得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再議。(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八十二號解釋 )
八十七 檢察官接受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命令續行偵查之案件,如偵查 結果仍予不起訴處分,應即製作處分書依法送達,告訴人對之並 得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再議。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八十二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