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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16
一百十六、(停止偵查之事由)
          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者,本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雖規定應於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偵查,但必
          須該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確為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之
          先決問題者,始可停止,不得以有該規定,輒予擱置,延滯案
          件之進行。(刑訴法二六一)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16
一百十六   (停止偵查之事由)
          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者,本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雖規定應於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偵查,但必
          須該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確為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之
          先決問題者,始可停止,不得以有該規定,輒予擱置,延滯案
          件之進行。 (刑訴法二六一)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86
八十六  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者,刑事訴
        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雖規定應於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偵查,但
        必須該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確為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之
        先決問題者,始可停止,不得以有該規定,輒予擱置,致增拖累
        。( 刑訴法二六一 )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86
八十六  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者,刑事訴
        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雖規定應於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偵查,但
        必須該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確為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之
        先決問題者,始可停止,不得以有該規定,輒予擱置,致增拖累
        。 (刑訴法二六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