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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14
一百十四、(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對再議聲請之處理)
          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或起訴時,只應於令文內敘明理由,毋庸另作處分書。至命令
          續行偵查或起訴案件,本法雖未明定如何方式,但按其性質自
          應以命令行之。(刑訴法二五八、司法院院字第一六八號解釋
          參照)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14
一百十四   (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對再議聲請之處理)
          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或起訴時,只應於令文內敘明理由,毋庸另作處分書。至命令
          續行偵查或起訴案件,本法雖未明定如何方式,但按其性質自
          應以命令行之。 (刑訴法二五八、司法院院字第一六八號解釋
          參照)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84
八十四  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命令下級檢察官續行偵查或起訴時,祇
        應於令文內敘明理由,毋庸另作處分書。至命令續行偵查或起訴
        案件,刑事訴訟法雖未明定如何方式,但按其性質自應以命令行
        之。 (刑訴法二五八、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六八號解釋)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84
八十四  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命令下級檢察官續行偵查或起訴時,祇
        應於令文內敘明理由,毋庸另作處分書。至命令續行偵查或起訴
        案件,刑事訴訟法雖未明定如何方式,但按其性質自應以命令行
        之。 (刑訴法二五八、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六八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