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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12
一百十二、(職權送再議之處理)
          依職權送再議之案件,檢察官於處分書送達後,應儘速檢卷連
          同證物送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不得無故延宕。(刑
          訴法二五六)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12
一百十二   (職權送再議之處理)
          依職權送再議之案件,檢察官於處分書送達後,應儘速檢卷連
          同證物送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不得無故延宕。 (刑
          訴法二五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