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保護管束應依少年個別情狀告知其應遵守之事項,輔導其行為或就學 、就醫、就業、就養及改善環境等事項,並應將輔導內容詳為記錄。
執行保護管束者,每月至少與受保護管束少年接談二次,執行逾三個月而著有成效者,得 酌減至每月一次。 前項接談處所得在少年法庭以外之其他適當處所為之,惟應注意維護少年之名譽。 執行保護管束者應依少年個別情狀告知其應遵守之事項,輔導其行為或就學、就醫、就業 、就養及改善環境等事項,並應將輔導內容詳為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