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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43 條
刑事偵查及執行案件進行期限檢查表,應由承辦書記官按照案件進行程度
,逐欄填寫 (格式四) ,並由承辦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負責審核。
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43 條
  刑事偵查及執行案件進行期限檢查表,應由承辦書記官按照案件進行程度,逐欄填寫(格
  式四),並由承辦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負責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