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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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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84 年 09 月 20 日
第 43 條
刑事偵查及執行案件進行期限檢查表,應由承辦書記官按照案件進行程度 ,逐欄填寫 (格式四) ,並由承辦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負責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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