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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所定之期限,除法令所定得逾限之原因外,如有正當理由,亦得於 期限屆滿前,報明檢察長酌予展限。
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2 條
本規則所定之期限,除法令所定得逾限之原因外,如有正當理由,亦得於期限屆滿前,報 明檢察長酌予展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