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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14 條
諭知死刑之案件,除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得於三日內
再請審核,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應停止執行者外,檢察官應於核准執行之命
令到達三日內執行之。
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14 條
  諭知死刑之案件,除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得於三日內再請審核,或有
  其他法定原因應停止執行者外,檢察官應於核准執行之命令到達三日內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