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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廢止日期:民國 84 年 09 月 20 日
第 14 條
諭知死刑之案件,除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得於三日內
再請審核,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應停止執行者外,檢察官應於核准執行之命
令到達三日內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