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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10 條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書記官應於交付送達後五日內,將起訴書連同
卷證移送管轄法院。
少年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或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應依管訓
事件審理者,書記官應於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檢察官處理後七日內,將有關
文書卷證移送管轄少年法庭。
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10 條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書記官應於交付送達後五日內,將起訴書連同卷證移送管轄法
  院。
  少年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或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應依管訓事件審理者,書
  記官應於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檢察官處理後七日內,將有關文書卷證移送管轄少年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