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書記官應於交付送達後五日內,將起訴書連同 卷證移送管轄法院。 少年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或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應依管訓 事件審理者,書記官應於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檢察官處理後七日內,將有關 文書卷證移送管轄少年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