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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第 9 條
委任書記官之測驗,由本部統籌辦理,必要時得授權高等法院檢察處辦理
。
民國 69 年 09 月 04 日訂定
第 9 條
  委任書記官之測驗,由本部統籌辦理,必要時得授權高等法院檢察處辦理。
  高等法院檢察處依前項規定辦理測驗後,應將擬予錄取人員之測驗文卷陳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