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之書記官測驗,除面詢外,其科目 如左: 一、國文 (論文及公文) 。 二、民法及刑法概要。 三、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四、紀錄。 前項面詢,應就面詢紀錄表 (附格式) 規定之項目考詢之。 測驗成績以總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之書記官測驗,除面詢外,其科目如左: 一、國文(論文及公文) 二、民法及刑法概要。 三、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四、紀錄。 前項面詢,應就面詢紀錄表(附格式)規定之項目考詢之。 測驗成績以總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