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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第 6 條
前二條所稱成績優良,指最近三年考績有一年列一等,二年列二等以上,
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民國 69 年 09 月 04 日訂定
第 6 條
  前二條所稱成績優良,指最近三年考績有一年列一等,二年列二等以上,未受記過以上之
  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