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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第 2 條
書記官任用資格,適用法院組織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之規定。
民國 69 年 09 月 04 日訂定
第 2 條
書記官任用資格,適用法院組織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