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經測驗不及格者,得再聲請參加下屆 測驗;第六款人員經測驗不及格者,須繼續服務滿一年,考成列二等以上 ,未受申誡以上之處分,方得再予參加測驗。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經測驗不及格者,得再聲請參加下屆測驗;笫六款人 員經測驗不及格者,須繼續服務滿一年,考成列二等以上,未受申誡以上之處分,方得再 予參加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