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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書記官遴用遷調辦法 第 1 條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所屬各級檢察機關書記官之遴用、遷調,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民國 69 年 09 月 04 日訂定
第 1 條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各級檢察機關書記官之遴用、遷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 本辦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