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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第 24 條
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舉辦各種訓練時,應相互邀請適當人員出席演講或
擔任講授有關課程。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24 條
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舉辦各種訓練時,應相互邀請適當人員出席演
講或擔任講授有關課程。
民國 70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24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