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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第 24 條
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舉辦各種訓練時,應相互邀請適當人員出席演講或
擔任講授有關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