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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 12 條
依前條逕行獎懲之事件,該管首席檢察官或法院院長,除應通知受獎懲人
之主管長官外,應陳報法務部或司法院,並分送主管銓敘機關登記。
民國 34 年 04 月 10 日訂定
第 12 條
依前條逕行獎懲之事件,該管首席檢察官或法院院長,除應通知受獎懲人之主管長官外,
應呈報司法行政部,並分送主管銓敘機關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