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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 20 條
被告未能覓得具保人或受責付人時,法警室應即將經過情形,以書面報告
檢察官核辦 (報告書格式如附件 (八) )。
民國 83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第 20 條
被告未能覓得具保人或受責付人時,法警室應即將經過情形,以書面報告
檢察官核辦(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八)。
民國 73 年 04 月 27 日修正
第 20 條
  被告未能覓得具保人或受責付人時,法警室應即將經過情形,以書面報告檢察官核辦(報
  告書格式如附件(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