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 12 條
出具保證書之人非該管區域內之商舖,而係有資產之人,須其財產確已超 過指定之保證金額者,方得許可。
民國 83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第 12 條
出具保證書之人非該管區域內之商舖,而係有資產之人,須其財產確已超 過指定之保證金額者,方得許可。
民國 73 年 04 月 27 日修正
第 12 條
出具保證書之人非該管區域內之商舖,而係有資產之人,須其財產確已超過指定之保證金 額者,方得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