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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 第 1 條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或責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民國 83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第 1 條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或責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民國 73 年 04 月 27 日修正
第 1 條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或責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