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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引渡法 第 14 條
外國政府間引渡人犯,於徵得中華民國政府之同意後,得通過中華民國領
域。但人犯之通過,有妨礙中華民國利益之虞時,得不准許之。
民國 43 年 04 月 17 日訂定
第 14 條
(通過領域之准許)
外國政府間引渡人犯,於徵得中華民國政府之同意後,得通過中華民國領
域。但人犯之通過,有妨礙中華民國利益之虞時,得不准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