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經濟犯罪之罪名及範圍認定標準 3
三  左列各款犯罪,斟酌當地社會經濟狀況,足以危害社會經濟利益者,
    列為經濟犯罪:
 (一) 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
 (二) 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
 (三) 違反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案件。
 (四) 違反國外期貨交易法案件。
 (五)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案件。
 (六) 其他使用不正當方法,破壞社會經濟秩序,構成犯罪者。
民國 83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3
三  左列各款犯罪,斟酌當地社會經濟狀況,足以危害社會經濟利益者,
    列為經濟犯罪:
 (一) 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
 (二) 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
 (三) 違反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案件。
 (四) 違反國外期貨交易法案件。
 (五)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案件。
 (六) 其他使用不正當方法,破壞社會經濟秩序,構成犯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