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6 12: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經濟犯罪之罪名及範圍認定標準 3
三  左列各款犯罪,斟酌當地社會經濟狀況,足以危害社會經濟利益者,
    列為經濟犯罪:
 (一) 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
 (二) 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
 (三) 違反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案件。
 (四) 違反國外期貨交易法案件。
 (五)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案件。
 (六) 其他使用不正當方法,破壞社會經濟秩序,構成犯罪者。
民國 83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3
三  左列各款犯罪,斟酌當地社會經濟狀況,足以危害社會經濟利益者,
    列為經濟犯罪:
 (一) 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
 (二) 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
 (三) 違反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案件。
 (四) 違反國外期貨交易法案件。
 (五)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案件。
 (六) 其他使用不正當方法,破壞社會經濟秩序,構成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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