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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 7
七、受獎單位運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程度及工作
    績效,分配予實際參與人員或統籌彈性運用,不得平均分配。獎勵金
    之支用範圍、方式及標準等,由受獎單位定之。
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7
七  受獎單位運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程度及工作
    績效,分配予實際參與人員或統籌彈性運用,不得平均分配。獎勵金
    之支用範圍、方式及標準等,由受獎單位定之。
民國 90 年 02 月 21 日訂定
7
七  鄉鎮市調解核發獎勵金之名次評定,由本部組成評定小組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