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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 5
五、鄉鎮市調解核發獎勵金之名次評定,依附表之評分標準辦理之。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5
五  鄉鎮市調解核發獎勵金之名次評定,依附表之評分標準辦理之。
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修正
5
五  鄉鎮市調解核發獎勵金之名次評定,依附表之評分標準辦理之。
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5
五  鄉鎮市調解核發獎勵金之名次評定,依附表之評分標準辦理之。
民國 90 年 02 月 21 日訂定
5
五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績優名次之評定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其列級
    核發獎勵金之名額,提出加一倍之名額供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