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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鄉鎮市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 2
二、鄉鎮市調解獎勵金由本部每年編列預算支應。
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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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鄉鎮市調解獎勵金由本部每年編列預算支應。
民國 90 年 02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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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鄉鎮市調解獎勵金由本部每年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