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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7
七、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前,應就與協議有關之事項蒐集證據,並就賠償
    責任詳加分析研判,必要時得洽請有關單位鑑定。
民國 94 年 03 月 04 日修正
7
七、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前,應就與協議有關之事項蒐集證據,並就賠償
    責任詳加分析研判,必要時得洽請有關單位鑑定。
民國 86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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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前,應就與協議有關之事項蒐集證據,並就賠
      償責任詳加分析研判,必要時得洽請有關單位鑑定。本部所屬檢察
      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受理請求賠償費額在行政院核定標準以上之
      事件者,並得附具有關資料,函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派檢察官
      提供法律上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