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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
7
七、賠償義務機關於協議前,應就與協議有關之事項蒐集證據,並就賠償
    責任詳加分析研判,必要時得洽請有關單位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