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之職掌如下: (一) 關於請求本機關賠償事件之審議。 (二) 關於所屬機關協議賠償金額超過其逕行決定限度事件之核定。 (三) 關於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求償處理情形之審議。 (四) 對於違失公務員懲戒 (處) 之建議。 (五) 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之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求償審議,如該事件之賠償金額超過該機關協議賠償逕 行決定之限度時,應報請上級機關或本部核定。
三 本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之職掌如左: (一) 關於請求賠償事件之協議事項。 (二) 關於本部直屬各機關賠償金額超過逕行決定限度事件之核議事項。 (三) 關於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事項。 (四)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事項。 (五) 關於求償事件之核議事項。 (六) 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五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之職掌如左: (一) 關於請求賠償事件之協議事項。 (二)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事項。 (三) 關於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事項。 (四) 關於其直屬各機關賠償金額超過逕行決定限度事件之核議事項。 (五) 關於求償事件之認定事項。 (六) 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