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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4
四、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之職掌如下:
 (一) 關於請求本機關賠償事件之審議。
 (二) 關於所屬機關協議賠償金額超過其逕行決定限度事件之核定。
 (三) 關於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求償處理情形之審議。
 (四) 對於違失公務員懲戒 (處) 之建議。
 (五) 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之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求償審議,如該事件之賠償金額超過該機關協議賠償逕
    行決定之限度時,應報請上級機關或本部核定。
民國 94 年 03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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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之職掌如下:
 (一) 關於請求本機關賠償事件之審議。
 (二) 關於所屬機關協議賠償金額超過其逕行決定限度事件之核定。
 (三) 關於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求償處理情形之審議。
 (四) 對於違失公務員懲戒 (處) 之建議。
 (五) 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之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求償審議,如該事件之賠償金額超過該機關協議賠償逕
    行決定之限度時,應報請上級機關或本部核定。
民國 86 年 01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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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之職掌如左:
 (一) 關於請求賠償事件之協議事項。
 (二) 關於本部直屬各機關賠償金額超過逕行決定限度事件之核議事項。
 (三) 關於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事項。
 (四)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事項。
 (五) 關於求償事件之核議事項。
 (六) 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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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之職掌如左:
 (一) 關於請求賠償事件之協議事項。
 (二)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事項。
 (三) 關於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事項。
 (四) 關於其直屬各機關賠償金額超過逕行決定限度事件之核議事項。
 (五) 關於求償事件之認定事項。
 (六) 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