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
4
四、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之職掌如下:
 (一) 關於請求本機關賠償事件之審議。
 (二) 關於所屬機關協議賠償金額超過其逕行決定限度事件之核定。
 (三) 關於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求償處理情形之審議。
 (四) 對於違失公務員懲戒 (處) 之建議。
 (五) 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之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求償審議,如該事件之賠償金額超過該機關協議賠償逕
    行決定之限度時,應報請上級機關或本部核定。